第二节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
(04年多选一题为唐宋法制的综合,涉及法典、刑罚原则和司法机构)
一、永徽律疏与中华法系
永徽律疏即《唐律疏议》,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法典。(03年多选题)
二、十恶
十恶为十种罪大恶极的侵犯皇权尊严和家庭伦理及社会秩序的犯罪,为北齐时首先出现,隋朝时正式确立。十恶不能赦免。
这个是07年的重点了,沿革要记住,而且,十恶保障的是什么也要记住。
三、六杀
六杀最早规定于唐律,为杀人犯罪的六种形态,注意区分人的主观动机,处刑不同。
分为:谋杀、故杀、斗杀、戏杀、误杀和过失杀。
四、六赃
六种涉及非法取得财产的犯罪,也是首先规定于唐律。
即:强盗赃、窃盗赃、受财枉法赃、受财不枉法赃、受所监临财物赃、坐赃
五、保辜
一种很有意思的制度,最早产生于何时尚不可考。
指伤害行为发生后,规定一定的期限,期限满后,根据被害人的伤势及死亡与否确定加害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。
预测07年考的可能性90% 会以案例的形式出现,大约就是问某人打伤某人了,然后县令之类的官员是怎么怎么判的,然后问做法对不对,或者问应该怎么判。
六、五刑与刑罚原则
1、公罪与私罪
唐代关于官吏犯罪的一个原则,公罪是执行职务时因过失导致的犯罪,私罪是官吏的非职务犯罪,或执行职务时徇私情导致的犯罪。
公罪的处罚要轻,而且可以在抵当刑期时多于私罪。
2、自首
唐代关于自首的规定很详尽,基本原则是自首可以减免刑罚,但必须在犯罪被官府或他人察觉前,而且必须如数退还赃物,而且必须如实交待,而且人身伤害等犯罪不适用。
3、类推
唐律的规定。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,可以使用相近似条文进行判案。
具体为:若罪行轻于某无罪行为,则该行为无罪;若罪行重于某重罪行为,则该行为理当为重罪。
4、化外人 (2006年单选)
绝对要考,而且肯定是在单选中以案例形式出现,比如日本人打了朝鲜人用哪国法律处罚之类,牢牢记住!
哈哈,上面是去年的预测,果然猜中,出题方式和我预测的一摸一样:)
关于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规定。也是类似现代国际私法之准据法的规定。
同国籍者互相侵犯,适用其本国法;不同国籍者互相侵犯,适用唐律。
七、宋刑统与编敕
宋代律典名称。编敕为皇帝的诏令的汇编,是宋朝主要立法方式。
八、契约与婚姻法规
太复杂了,不用管了,听天由命吧:)(03年考过宋代继承制度)
九、四等人
元朝这个东西想必以前学历史时就记得了吧:)蒙古人、色目人、汉人、南人,关键恐怕在于同罪异罚了。
十、明清律与明大诰
明清律的不同在于它们采用的是七篇的体例,记住这个就行了。
大诰是朱元璋的命令汇编、及案例汇编,以惩治贪官为主,以重刑著称。
十一、律例关系 (应该会在多选中出现,看看书上的表述吧)
因律文制定后便不再修改,为适应发展的社会关系,就使用汇编条例(颇多为实际案例)的方法来对律进行实质的修改。一方面对法律起到推动发展的作用,另一方面,可能因滥用而导致司法腐败。
十二、会典
相当于唐宋的令,是国家典章制度的汇编,包括机构的设置及职能等,看作行政法也未尝不可。
十三、罪名与刑罚
1、折杖法
宋代折抵五刑的一种方法。记住朝代就好了。
2、刺配
看过水浒吧,宋江之流的就是被处以刺配的,这个映象深了吧:)
3、凌迟
千刀万剐,非常残忍,记住是起源于五代时期,也可能是辽朝,宋成为正刑。
4、充军
明朝的刑罚,云南人很多都是当年被充军过来的。
5、奸党罪
禁止结党营私,明清都有规定。
十四、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(从重从新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)
今年新增了一个考点,是明刑弼教,弼是辅助之义,故明刑弼教是指,一方面要实行法治,一方面要以教化来预防。二者之间,虽然从字面而言是以刑辅教,实则二者并重。
该考点重点记忆,并与前面的立法思想明德慎罚、德主刑辅相联系掌握。记住分别是哪个朝代的思想,其核心含义如何。
至于刑罚原则,所谓重其所重轻其所轻是和唐律比较而言的。
十五、司法制度
1、大理寺 刑部 御史台与都察院
放在一起说,合称中央的“三法司”。即三大司法机关,大理寺负责审判,明清负责案件复核;刑部是司法行政,明清时负责审判;御史台,明清后改称都察院,负责监查。
记住名称和职能的变化就行了。
2、刑讯与仇嫌回避原则
这个简单,应该不会考,因为刑讯与回避制度是一直存在的。知道就行。
3、审刑院
宋朝前期的设置,实际是新设一个机构负责中央审判,从而把大理寺的职权架空,实现中央集权的目的。
4、提点刑狱司与提刑按都察院
如果这是考点那么我就怀疑设置者的智商,哪里有甚么提刑按都察院?他家自己设立的吧:)应该是提刑按察使司才对。
提点刑狱司是宋朝的设置,负责路一级的司法审判工作;
提刑按察使司为明清的设置,负责省一级的司法审判工作。
5、翻异别勘(2005年单选题,采用案例形式出现)
宋代的制度。就是如果犯人翻供或不服判决,而且案情重大的,需要换司法官员或司法机关重新进行审理。
6、审级管辖
有点复杂了,简单说一下吧。而且只以清为例了。
州县一级:负责笞、杖案件的审理执行;
府一级:负责审核州县案件,可执行徒案件;
省一级:复核案件,可执行流案件;
中央一级:复核案件,可执行死刑。
实际审级颇多,如死刑,可经过七审方处刑。
一般的案件,只能逐级诉讼。
7、廷杖与厂卫
都是明朝的东西,廷杖就是在朝廷上直接杖打大臣,甚至打死;
厂卫都是特务机关啦,就是东厂西厂锦衣卫了。
8、会审
从明朝开始盛行,这里只说清朝的秋审了。
死刑除罪大恶极必须立即执行的,都判处监候,等待秋审。每年中秋后,各省将一般的死刑案件分为四类上报,中央各机关官员在天安门前进行复审,如属实则可执行(称“情实”),如证据不确凿则明年再议(称“缓决”),如属可原谅的,即不是必须处死的则改判其他刑罚(称“可矜”),如家有父母年老需赡养而又无其他兄弟姐妹的则处笞杖后释放回家(称“留养承祀”)。
又是一题猜中的,2006年单选考到,方式也就是案例,哈哈:)不过考的比我预计的简单多了,就是选个秋审,而四种情形则没有涉及到。2007年复习不用再看了,应当不会再考了。
9、死刑复奏
唐朝的制度,就是死刑案件必须经过三次或五次奏报皇帝之后,方可执行,与会审一样,都是慎刑的表现。在此之前,魏晋时期就已经有类似制度了。体现了对死刑执行的慎重。后来清朝的秋审制度,同样也是基于慎刑的死刑构建的。
同样是一题90%可能考的题,而且大概还会和今年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相联系。重点把握。
第三节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
一、清末“预备立宪”
1、《钦定宪法大纲》
中国第一部宪法性文件,1908年颁布,重君权,轻民权
2、十九信条
1911年十一月武昌起义后颁布,为清政府应急措施
3、咨议局与资政院
咨议局为各省之议政机构,资政院相当于中央之国会,1910年开院
二、清末主要修律内容
1、《大清现行刑律》
1910年颁布,为将清律进行删改而成,体例及内容与传统法典大致相同
2、《大清新刑律》
采用西方资产阶级刑法体例制定,更改了传统之刑罚方式,1910年颁行。
(04年不定项为清末刑事法律的变化)
3、《大请商律草案》 或许吧,有空还是看看书上怎么说的
分为总则和公司两部分,未及颁行。
4、《大清民律草案》 (03年单选题)
仿大陆法系民法典,分总则、债权、物权、亲属、继承五编,制定完毕后未及颁行
5、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
清末就差这个没有考了,好好看看名称之类的,最好找书详细看一下
1906年起草《刑事民事诉讼法》,但未颁行。
1911年又编成《刑事诉讼律草案》和《民事诉讼律草案》,以西方国家的诉讼制度和诉讼原则为基础,为最早的具有近代意义的诉讼法。
1906年制定《大理院审判编制法》,1911年颁行《法院编制法》,确立了大陆法系的若干审判原则和制度。为民国诉讼审判制度的奠基。
三、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(04年单选题)
1、四级三审制 可能作为多选中一个选项,记住
在《法院编制法》中规定
2、领事裁判权
通商口岸的外国人犯罪,只能由当地的外国领事来审判,侵害了中国的司法主权。
3、观审与会审公廨
原告为外国人,被告为中国人的案件中,领事官员有权前往进行“观审”
在租界设立的机构,凡涉外案件,领事官员都参加审理。(03年多选题)
四、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》
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。
五、“天坛宪草”与“袁记约法” “贿选宪法”
天坛宪草为袁世凯制定,基本继承临时约法,但为颁行。
袁记约法为1914年颁布的《中华民国约法》,1916年被废除。
贿选宪法即1923年《中华民国宪法》,时曹锟在位。
2005年考过各个宪法性文件的综合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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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评论人:ymsos
2007-11-13 23:25: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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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的归纳就是六杀,而且这个本来就是司法部公布的考试大纲的考点。所谓的七杀,是元朝是徐元瑞在《吏学指南》中归纳的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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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评论人:ymsos
2007-11-13 23:23: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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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的归纳就是六杀,而且这个本来就是司法部公布的考试大纲的考点。所谓的七杀,是元朝是徐元瑞在《吏学指南》中归纳的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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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评论人:匿名网友
2007-10-26 12:52: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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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考点分析(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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