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6年司法考试的中国法制史部分题目不多,与前几年相类似,计有单选题4题,多选题2题,共8分。分值不高,或许大家都不够重视,不过,如果能顺利拿下这8分,可能在某些时候就可以起到救命的作用哦:)
从2006年考试的情况看,大约,单选题都是关于某个朝代的某项具体制度的题,如2006年的四个单选分别是:秦朝刑法原则中的诬告反坐,汉朝春秋决狱中的原心定罪,唐朝刑法中的化外人相犯的原则,清朝司法的秋审制度。故可推测,2007年的单选题仍然会延续这一模式。
而多选题和不定项选择题,则将会采取对中国古代的某项制度的一个综合性把握的出题方式,不会局限于某个朝代。如2006年的两个题,一个是关于证据制度的,一个是关于司法制度的描述。
姑且做个大胆的预测,今年考的题目将是:
单选:成文法的颁布、五服制罪、保辜制度、死刑复奏制度
多选:礼法关系及历代立法思想(法制指导思想)结合起来考;
关于诉讼制度的描述,包括清末诉讼法制定。
是与不是,且待下周六分晓。猜对了,大家给点掌声,猜错了,大家也切勿责骂:)
当然,除了上述几个预测,还有一些部分也是有可能的,下面具体通过考点,做个简要的点评,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:
第一节 西周至秦汉、魏晋时期的法制
一、法制思想(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 德主刑辅)
前二者都是西周的法律指导思想,记住名称即可,并注意这些思想在汉朝之后被发展成为“德主刑辅”,也就是通常所谓法律儒家化之进程表现之一,为董仲舒首先提倡。在唐朝则被归纳为“德礼为政教之本,刑罚为政教之用”。
二、先秦法制主要内容
1、出礼入刑 :礼法关系很可能在多选中出现,要极其注意
这里强调的是“礼”与“刑”的关系,把握礼是根本,是刑的指导,违反了礼的规定,则要用刑来进行处罚。刑是维护礼的一种手段。
2、五刑:
前五刑为:墨、劓、剕(或刖)、宫、大辟
后五刑为: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。 注意对比。
3、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
契约记住“质”为买卖奴隶牲口之契约,“剂”为一般物品之契约,“傅”“别”则为借贷契约即可。
婚姻制度:几个原则,一是结婚的要件,主要有“同姓不婚”、“父母之命,媒妁之言”、“六礼”;二是婚姻的解除,即“七出三不去”。具体内容我觉得不用记了,若考,猜吧:)
(04年考西周婚姻缔结要件,这次应该不会考了)
继承制度:嫡长继承
4、铸刑书与铸刑鼎 、《法经》与商鞅变法
涉及成文法制定和颁布的问题
春秋时期郑国子产铸刑书,为我国第一次颁布成文法,稍后是晋国的铸刑鼎
成文法的颁布也是一个重点,最好找辅导书看看上面对子产铸刑书的意义是怎么表述的,我怕我的表述不准确
《法经》为战国时魏国李悝所制定,为我国第一部系统的成文法典。(03年单选题)
商鞅变法但一个重要内容,是在《法经》的基础上,改法为律,制定秦律。
三、秦汉律的主要内容
1、罪名与刑罚
非常纷繁复杂,我断定不会考,也不用去看了:)
不过,2006年考了个秦朝的刑法原则——诬告反坐,大约今年不会继续从这里出题了吧?
2、文景帝废肉刑 (2005年单选题)
05年考过缇萦上书,估计今年考的可能不大。
3、上请与恤刑
上请可以和后面的八议对照来看,是官僚贵族法律特权的表现,指一定身份的人犯罪时司法官员不能断罪,须奏报皇帝裁决。
恤刑也是法律儒家化的一个表现,指对于老幼妇女残疾等人犯罪时可以减、免处罚。
4、亲亲得相首匿(2005年单选题,采用案例形式出现)
法律儒家化的表现,指父母与子女、夫妻、祖父母与孙子女间可以相互隐瞒犯罪,而不受处罚或可上请皇帝减轻处罚。
四、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(04年多选题)
1、名例律
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时期律典编撰技术的进步。体现之一就是名例篇目的出现。
具(位于律典最后)―――刑名(魏律出现,列于篇首)―――刑名+法例(西晋出现,泰始律,列于起首两篇)———名例(北齐出现,位于篇首,沿用至清朝)
2、八议
这是官僚贵族特权化的法律体现,也是法律儒家化的体现。
即八种人犯罪,不能直接处以刑罚,需奏报皇帝进行裁断:亲、故、贤、能、功、贵勤、宾。具体指甚么,不用记了。是曹魏的新律最早规定的。
这个也作重点处理,单选有可能。
3、五服制罪
绝对的重点,这个部分只有这个没有考过了,提高警惕!今年考的可能性95%
法律儒家化的表现,是亲属之间的犯罪,依照其亲疏远近关系不同,给予不同的处罚,即同罪不同刑。具体为越亲近的亲属间,以卑犯尊处刑加重,以尊犯卑处刑减轻。亲属关系越远,则这样的效果就越轻。西晋的泰始律(晋律)最早规定,再看看书上的表述吧。
五、司法制度
1、大司寇
大司寇为商周最高司法官员。可以记一下中央最高司法官员的沿革:
司寇――廷尉(秦、汉)――大理寺卿(隋、唐、宋)――刑部尚书(元、明、清)
还有中央最高司法机关的沿革:
廷尉(秦汉)――大理寺(隋唐宋)――刑部(元明清)
这些沿革或许在多选出现,记一下没有坏处
2、狱讼 (也会在多选中出现,简单记一下)
周: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有初步的划分
秦:区分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,勘验检察水平高超,刑讯制度,可以上诉称“乞鞠”
汉:大致与秦相同,出现“录囚”,即对在押囚犯的复审
魏晋南北朝:建立直诉制度,可以直接向中央起诉(此前只能逐级诉讼);确立死刑复核制度(死刑执行前奏报皇帝,确认执行)
3、五听
周朝开始使用的审判方法,通过观察犯人的言语、脸色、呼吸、听觉、眼色来判断其是否说谎。
4、五过
不会考吧,我都记不全:)
周朝时规定的五种官员徇私枉法的罪名。
5、三刺
谁出这题谁变态:)手头的N本书只有一本讲了
西周时期,据说一些重大疑难案件要经过三道特殊程序进行,是慎刑思想到体现。
6、廷尉
前面已经有啦,和大司寇结合起来看。
7、御史
监察官员。汇总一下:
御史大夫:秦汉三公之一,为副丞相,主管监察
官员名称的变化:(随便看看,肯定不会考)
御史大夫(秦汉)――御史中丞(魏晋南北朝)――御史大夫(唐宋)——都御史(明清)
机构的变化(这个考的可能性很大)
御史台(从汉到宋)————都察院(明清)
这个沿革也记一下吧,尤其明清叫都察院,别记错了
8、公室告
秦朝的一个诉讼原则,指控告本家人以外的人的犯罪行为,官府必须受理
应该不会考,考的话我一定提出异议,因为这个东西争论不小。
9、春秋决狱 秋冬行刑
都是汉朝法律儒家化的表现,也都是董仲舒的提倡。
春秋决狱是按照儒家经典的文意来判决案件(2006年单选)
秋冬行刑是除了非常重大的案件外,其余死刑案件都在秋天冬天执行。这个可以和清朝的会审结合起来看。会审就是在中秋后集中复核审理全国的死刑案件。
秋冬行刑不排除和清朝秋审结合起来考的可能。
2005年考过法律儒家化的综合题
你可以使用这个链接引用该篇文章 http://publishblog.blogchina.com/blog/tb.b?diaryID=644230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