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买到的几本好书- -| 回首页 | 2007年索引 | - -2007年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考前预测及考点分析(二)

2007年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考前预测及考点分析(一)

关键词司法考试    中国法制史 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 2006年司法考试的中国法制史部分题目不多,与前几年相类似,计有单选题4题,多选题2题,共8分。分值不高,或许大家都不够重视,不过,如果能顺利拿下这8分,可能在某些时候就可以起到救命的作用哦:)

2006年考试的情况看,大约,单选题都是关于某个朝代的某项具体制度的题,如2006年的四个单选分别是:秦朝刑法原则中的诬告反坐,汉朝春秋决狱中的原心定罪,唐朝刑法中的化外人相犯的原则,清朝司法的秋审制度。故可推测,2007年的单选题仍然会延续这一模式。

而多选题和不定项选择题,则将会采取对中国古代的某项制度的一个综合性把握的出题方式,不会局限于某个朝代。如2006年的两个题,一个是关于证据制度的,一个是关于司法制度的描述。

姑且做个大胆的预测,今年考的题目将是:

单选:成文法的颁布、五服制罪、保辜制度、死刑复奏制度

多选:礼法关系及历代立法思想(法制指导思想)结合起来考;

    关于诉讼制度的描述,包括清末诉讼法制定。

是与不是,且待下周六分晓。猜对了,大家给点掌声,猜错了,大家也切勿责骂:)

当然,除了上述几个预测,还有一些部分也是有可能的,下面具体通过考点,做个简要的点评,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:

第一节 西周至秦汉、魏晋时期的法制

一、法制思想(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 德主刑辅)

    前二者都是西周的法律指导思想,记住名称即可,并注意这些思想在汉朝之后被发展成为“德主刑辅”,也就是通常所谓法律儒家化之进程表现之一,为董仲舒首先提倡。在唐朝则被归纳为“德礼为政教之本,刑罚为政教之用”。

二、先秦法制主要内容

1、出礼入刑 礼法关系很可能在多选中出现,要极其注意

这里强调的是“礼”与“刑”的关系,把握礼是根本,是刑的指导,违反了礼的规定,则要用刑来进行处罚。刑是维护礼的一种手段。

2、五刑:

前五刑为:墨、劓、剕(或刖)、宫、大辟

后五刑为: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。  注意对比。

3、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

契约记住“质”为买卖奴隶牲口之契约,“剂”为一般物品之契约,“傅”“别”则为借贷契约即可。

婚姻制度:几个原则,一是结婚的要件,主要有“同姓不婚”、“父母之命,媒妁之言”、“六礼”;二是婚姻的解除,即“七出三不去”。具体内容我觉得不用记了,若考,猜吧:)

04年考西周婚姻缔结要件,这次应该不会考了

继承制度:嫡长继承

4、铸刑书与铸刑鼎 、《法经》与商鞅变法

涉及成文法制定和颁布的问题

春秋时期郑国子产铸刑书,为我国第一次颁布成文法,稍后是晋国的铸刑鼎

成文法的颁布也是一个重点,最好找辅导书看看上面对子产铸刑书的意义是怎么表述的,我怕我的表述不准确

《法经》为战国时魏国李悝所制定,为我国第一部系统的成文法典。(03年单选题

商鞅变法但一个重要内容,是在《法经》的基础上,改法为律,制定秦律。

三、秦汉律的主要内容

1、罪名与刑罚

   非常纷繁复杂,我断定不会考,也不用去看了:)

   不过,2006年考了个秦朝的刑法原则——诬告反坐,大约今年不会继续从这里出题了吧?

2、文景帝废肉刑 2005年单选题)

   05年考过缇萦上书,估计今年考的可能不大。

3、上请与恤刑

   上请可以和后面的八议对照来看,是官僚贵族法律特权的表现,指一定身份的人犯罪时司法官员不能断罪,须奏报皇帝裁决。

   恤刑也是法律儒家化的一个表现,指对于老幼妇女残疾等人犯罪时可以减、免处罚。

4、亲亲得相首匿2005年单选题,采用案例形式出现)

   法律儒家化的表现,指父母与子女、夫妻、祖父母与孙子女间可以相互隐瞒犯罪,而不受处罚或可上请皇帝减轻处罚。

   四、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(04年多选题

1、名例律

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时期律典编撰技术的进步。体现之一就是名例篇目的出现。

具(位于律典最后)―――刑名(魏律出现,列于篇首)―――刑名+法例(西晋出现,泰始律,列于起首两篇)———名例(北齐出现,位于篇首,沿用至清朝)

2、八议

这是官僚贵族特权化的法律体现,也是法律儒家化的体现。

即八种人犯罪,不能直接处以刑罚,需奏报皇帝进行裁断:亲、故、贤、能、功、贵勤、宾。具体指甚么,不用记了。是曹魏的新律最早规定的。

这个也作重点处理,单选有可能。

3、五服制罪 

绝对的重点,这个部分只有这个没有考过了,提高警惕!今年考的可能性95%

法律儒家化的表现,是亲属之间的犯罪,依照其亲疏远近关系不同,给予不同的处罚,即同罪不同刑。具体为越亲近的亲属间,以卑犯尊处刑加重,以尊犯卑处刑减轻。亲属关系越远,则这样的效果就越轻。西晋的泰始律(晋律)最早规定,再看看书上的表述吧。

五、司法制度

1、大司寇

   大司寇为商周最高司法官员。可以记一下中央最高司法官员的沿革:

   司寇――廷尉(秦、汉)――大理寺卿(隋、唐、宋)――刑部尚书(元、明、清)

   还有中央最高司法机关的沿革:

   廷尉(秦汉)――大理寺(隋唐宋)――刑部(元明清)

   这些沿革或许在多选出现,记一下没有坏处

2、狱讼 (也会在多选中出现,简单记一下)

   :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有初步的划分

   :区分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,勘验检察水平高超,刑讯制度,可以上诉称“乞鞠”

   :大致与秦相同,出现“录囚”,即对在押囚犯的复审

   魏晋南北朝:建立直诉制度,可以直接向中央起诉(此前只能逐级诉讼);确立死刑复核制度(死刑执行前奏报皇帝,确认执行)

3、五听

   周朝开始使用的审判方法,通过观察犯人的言语、脸色、呼吸、听觉、眼色来判断其是否说谎。

4、五过

不会考吧,我都记不全:)

周朝时规定的五种官员徇私枉法的罪名。

5、三刺

   谁出这题谁变态:)手头的N本书只有一本讲了

   西周时期,据说一些重大疑难案件要经过三道特殊程序进行,是慎刑思想到体现。

6、廷尉

前面已经有啦,和大司寇结合起来看。

7、御史

 监察官员。汇总一下:

御史大夫:秦汉三公之一,为副丞相,主管监察

官员名称的变化:(随便看看,肯定不会考)

  御史大夫(秦汉)――御史中丞(魏晋南北朝)――御史大夫(唐宋)——都御史(明清)

机构的变化(这个考的可能性很大)

  御史台(从汉到宋)————都察院(明清)

这个沿革也记一下吧,尤其明清叫都察院,别记错了

8、公室告

  秦朝的一个诉讼原则,指控告本家人以外的人的犯罪行为,官府必须受理

   应该不会考,考的话我一定提出异议,因为这个东西争论不小。

9、春秋决狱 秋冬行刑

  都是汉朝法律儒家化的表现,也都是董仲舒的提倡。

  春秋决狱是按照儒家经典的文意来判决案件2006年单选)

  秋冬行刑是除了非常重大的案件外,其余死刑案件都在秋天冬天执行。这个可以和清朝的会审结合起来看。会审就是在中秋后集中复核审理全国的死刑案件。

  秋冬行刑不排除和清朝秋审结合起来考的可能。

  2005年考过法律儒家化的综合题

 

【作者: 杨明ymsos】【访问统计:】【2007年09月4日 星期二 22:55】【注册】【打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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