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个星期一直没有写教学随笔,没有写的感觉,其实现在也还是没有,但怎么也该写点东西了。
两个班的同学都很不错,就上课的专心程度而言,恐怕是教过的班级里面最好的了。虽然有时提问,大家没有很踊跃的回答,但看得出,还是有不少同学在思考着,需要一个过程吧。
这几天在讲法律起源问题,去年以来,这个问题始终还是没有形成一个清晰的思路,首当其冲的自然还是关于法律的定义问题。到底法律应当怎么定义?如果采用现行法理学的定义的话,如果抛开阶级压迫工具的言论,那么是否应当认同法律即国家法的观点?或者说这样的观点要被批判的理由是什么?前国家社会的“强制性社会规范”是否可以有其他的一个名称?儒家说“正名”,如果这个定义没有明确的话,名不正言也顺不了啊。所以我一直很困惑,到底什么才是法律?转眼间,步入法律殿堂已经十年,可连法律是什么都还在糊涂。只希望大家不要如我般糊涂才好。
不过,你们也应当明白,今后要面对的是活生生的法。固然会有很多的国家制定法,但是那些被称之为软法的东西你们更应当注意。所谓的软法,按照北大软法研究中心的研究,即不需要国家的公权力保障实施的软规制。软法的实现更多的需要舆论、文化传统和道德来保障。不同于国家法,软法依靠的是一种社会治理。更具体些,软法是以国际法为代表的超国家法,以及以社会自治组织规范(如企业章程)这样的次国家法或着说社会法。或许,关于软法的理论发展之后,也有利于我们重新审视和认识法律的概念,有利于我们去理解原始社会(前国家社会)的社会规范(包括强制的和不那么强制的)。
你可以使用这个链接引用该篇文章 http://publishblog.blogchina.com/blog/tb.b?diaryID=6162045